4.调查、分析与主题脱节
该报告调查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的情况,而主题是“互助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两者之间没有足够强的逻辑关联。例如,报告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量分析主要对近几年来沈阳两级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数与判决结案数、几类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进行数量分析。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诉讼调解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在整个诉讼环境、诉讼整体机制、法院人员状况等架构下,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分析。两者都仅以诉讼调解为对象,如何体现法院与其他机构在调处纠纷上的互动?报告中一系列有关该中院调解率、和解率、协调结案率与其他中级法院的比较,“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的效果比较,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效果对比,也未体现具备调处功能的各机构之间的互助联动。而且,调解工作更多地集中在基层法院,以中级法院为主要调研对象也有不妥。
5.调查实施与课题设计、研究目标脱节
实证研究需要科学、周密的课题设计,更需要严格执行。该报告除对法院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所涉及外,并没有按照预先的课题设计,对现阶段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调研和分析;就建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也没有给出明确有力的论证;对以法院为主的互助联动纠纷调处机制所提供的理论和实证上的支持也很不充分。报告中的实证部分还偏离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一命题,仅仅反映了部分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状况,没有展现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现状,就相关各方对参与诉讼调解协助法院调解纠纷的认识以及对法院提供法律帮助的需求也未具体体现。
6.制度设计空洞,欠缺相关评估
制度设计是对策性实证研究的重要内容。但该报告除了给出一个“互助联动调处纠纷”的概念外,并没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计,更无针对性的评估方案。报告仅就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做出了简单的数据分析和论证,其他具有调处功能的机构在所谓的“互助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何种作用,可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在“互助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处于什么地位,皆未涉及。进而,在这种“互助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主导是否适合,法院的职责何在,法院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也欠缺科学的定位和分析。继而,法院是否有必要过度追求调解率,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或代价,也无预测分析。
就对策性实证研究而言,本人较为倡导vera模式,即在进行充分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实施措施和评估方案并逐项予以落实。vera方法论定位于行动性项目,但研究与行动本身是无法割离的,尤其是通过研究促成政策性建议的出台,也就随之出现试点等行动性研究的必要。vera方法论的基本环节包括:(1)寻找改革的机会以及取得将来策划项目的经费;(2)继续推进:补充研究与初步策划,即将相关的研究当作一项事业来推行;(3)策划试验项目;(4)策划对试验项目的评估;(5)付诸实施;(6)执行试验项目并调整项目设计;(7)对评估数据及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8)从小规模的试验到制度改革。{3}
四、实证研究的方法、技术与策略
从方向性误区到技术性误区,上文的分析为司法制度的实证研究提供了镜鉴的样本,也揭示了实证研究方法、技术和策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司法实证研究的正确路径,有必要简要讨论实证研究的一般步骤、方法以及关键的技术和策略,特别是指出其中值得注意之处。
(一)实证研究的步骤与方法
1.实证研究的步骤
(1)选题,这是研究开始的第一步,它往往决定了研究能否成功。好的选题应该有真正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是真实而非虚假的问题,应当来自社会实践而非假想编造。它不排斥理性、价值和本质主义,但它更关注经验、行动、实用和效果;尽管被人们视而不见或视为边缘,但它对社会生活却极其重要;尽管可能溯及久远,但它更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尽管关照世界,但它尤以中国现实为土壤。
(2)文献收集和整理。这是实证调查前的必备工作。收集整理的范围包括国内外与研究主题相关的一切文献。
(3)调查设计。这是确保调查成功的重要条件。调查设计应以初步研究为基础,较为详细,考虑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方法以及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当然,由于实际调查中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调查设计不可能做做到非常细致完备,而要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