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是短期的,但对环境的影响却是长期的;经济危机是显在的,但对环境的影响却是潜在的。当前,中国环境保护建设必须以经济危机为契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淘汰高投入、高污染、高耗能等落后生产方式企业,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推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预测分析经济危机可能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环境危机,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法律是环境管理的最基本手段,依法管理是控制环境污染、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经济、技术、行政和教育等其他手段的主要保障和基础。因此,面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给环境资源立法带来了新课题和新任务。当前,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预防和控制经济危机之后可能出现的环境危机,以法律制度保障国家经济、环境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存在的不足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要满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环境资源发展目标,现有环境资源法律保障作用发挥不够,环境资源立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缺乏完备性
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部分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尚有缺失。如在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排污权交易、气候变化控制、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许多环境资源相关法律出台后,配套法规和规章不能及时出台,一些已出台的重要配套法规不能适应当前法律的要求,未能及时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如新修改的《
水污染防治法》提出,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由于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对《
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带来较大的影响。另外,市场调控手段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公众环境资源保护参与缺乏有效的立法保障,相应的社会调控机制尚未有效发挥。
(二)大量法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适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