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编制阶段,有关部门在提出立法项目时,应当同时就该项目是否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经研究论证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起草单位应当同时开展有关法律配套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需要由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制定配套法规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法律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
(五)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 地方环境立法是指依照
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并结合本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的活动。
地方环境立法,重在有地方特色,应能够充分反映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针对本地实际,集中解决问题比较突出,而国家环境立法尚未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事项。同时又要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对上位法中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有矛盾的环节,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加以明确和调整。
(六)重视立法决策技术,提高环境立法工作效率
中国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取得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是中国目前对立法决策技术研究相对较少,尤其面临“立法信息爆炸”的时代,立法决策者如何根据海量的信息进行快速决策,如何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和规则,健全科学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立法技术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4]。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和。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利用综合集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供科学手段,增强环境资源立法的复杂适应性,提供一个高科技、高民主和高智源的综合集成的技术和知识支持。综合集成环境资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的智能整体优势和综合集成优势,就在于把复杂的法律法学问题和环境资源问题综合起来,获得对立法、环境资源等相关问题的整体认识,从整体上提高环境资源立法系统的知识水平,增强立法系统的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