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为依目前国情,修订《土地管理法》应注意两点:
首先对是否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的问题。本文以为赋予农民集体过多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包括出让集体土地的权利,表面上增加了农民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基层政府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民集体相对于基层政府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样势必滋生乡镇村基层政府的腐败行为,将出让集体土地所得收益囊为己有。甚至各种主体基于对土地利益的追逐,大肆占用耕地,破环环境,最终影响整个农业的稳定有序发展。因此《土地管理法》不宜赋予农民集体过多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包括出让集体土地的权利。
其次,如上文所述国家征地补偿与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增值利益之间的巨大落差是导致基层政府及农民集体违法开发、转售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为制止小产权房进一步蔓延,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因此修改《土地管理法》时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一方面要提高征地补偿金额,使得补偿金额高于或接近农民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中获取的利益。有效抑制小产权房的蔓延。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层民主尚不健全,因此要限制基层政府在分配土地补偿费中享有的权利,防止乡、村干部截留、挪用甚至贪污征地补偿款,使得征地补偿真正归于农民群众。
四、总结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现实背景下产生的。本文以保障民生的角度审视小产权房问题,先后分析了其违法性、风险性、成因及危害性,最后提出了处理小产权房的相关对策,认为一方面要保障居民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居”;另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国家保护耕地,稳定农业发展,保障民生的政策。
【作者简介】
孙洁丽,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此处购房者特指购买小产权房的人。
新浪广州
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08-10-17/07363827591.htmlA>,2009-10-09.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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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2006年的基础上,耕地面积如果再损失1.5%,18亿亩耕地的底线就将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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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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