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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第一阶段,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一般认为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判例法则为英美法系的传统,我国是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的成文法国家,基本不适用判例法。但两大法系的融合却成为现代法制不可阻挡的趋势,成文法或判例法不再专属于某个法系,况且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并行有助于弥补各自的缺陷。如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就是通过成文法完成的,但其后通过一系列判例的适用达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7]所以,我们不应当僵化地理解判例法或成文法。据有关考察,我国不仅历史上有适用判例的先例,而且现阶段也有适用判例的特殊情况。所以,笔者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这完全是可行的,其成本也比较低。而且判例的适用本身也是司法能动主义的要求,同时判例的适用又将进一步推动司法的能动性。
  
  第二阶段,随着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影响的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将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公民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旁听诉讼、参与讲座和调查活动等各种方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了解环境公益诉讼,关心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说,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表现越积极就越能激发公众的兴趣和参与意识。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意识的日益高涨,迫切要求政府提供更为可靠和更为宽广的参与渠道。同时,随着民主、法治、透明、责任的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将进一步公开,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也得以实现,公民的环境权益将获得法律的全面的确认和保障;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上层建筑的制度变革将进一步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激发司法的能动性,促进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的畅通。为回应公民日益高涨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诉求,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赋予任何公民和环保社团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由于环境利益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相关激励机制的作用下,公民和环保社团肯定比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更有兴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以,一旦赋予公民和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公民和环保社团将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导力量。所以,最终建立起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是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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