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部门降低环保要求的问题
有人担心,金融危机下中国政府可能会放松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这并非杞人忧天。金融危机下,为了保增长,不乏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忽视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要求,上马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同时为刺激经济,扩大市场的政策措施也可能大规模地向自然攫取物质资料和排放污染物,使得环境保护和保护资源被湮没在“恢复经济”喊杀声中。这种反弹效应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绝非经济危机本身所减轻的环境生态压力所能弥补。
当然,金融危机对于环境保护的冲击和潜在影响绝非仅限于上述方面,例如国际碳汇交易受挫,资源和能源价格受影响,失业人口(包括农民返乡)创业可能引发的环境危机等。不过突出方面还是集中企业和政府两个方面。
二、环境法治应对金融危机的不良环境影响
环境法是以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人类行为为规制对象。金融危机会对环境保护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那么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健全环境法治,以应对已经、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就属于题中之义。
(一)环境法治
环境法治属于法治的下位概念。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法治的基本要素是“良法”和“被普遍遵守”。环境法治也包含这上述两层要求,即环境法规范的正义性、环境法规范被执行和遵守。下文所述健全环境法治的建议基本上就是遵循完善环境法规范和确保环境法被遵守两个视角展开的。
(二)法律应对社会危机的理论基础
经济危机属于社会危机的一种形式。对于社会危机的规制是法律的内容之一。根据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传统社会生活世界所具有的知识和信念在现代社会失去了作用,这导致人们沟通行动时,在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产生了张力。哈贝马斯通过分析法律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为现代社会人的理性沟通找到一条解释之策略,以法律作为沟通的媒介重新整合了规范秩序的有效性和事实性。[9]简言之,社会危机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能有效沟通,而法律则为进行有效沟通提供了平台。虽然仅是一家之言,但却为法律应对社会危机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环境法治应对金融危机不良环境影响的路径
完善环境法治,应对金融危机的不良环境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严格遵守既有环境法制度和改革不完善的制度和措施。
1.恪守法治原则,严格执法。金融危机之下,人们容易对环境保护产生懈怠情绪。这就要求政府执法部门丝毫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的发生放松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在环保上打开缺口。企业也不能以金融危机为由牺牲环境谋求经济效益。当然,政府环境执法和企业守法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寻求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的新路子。
2.创新环境法律规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严格执法就能解决,很多涉及制度疏漏。因此,以规范创新为突破口,必须完善环境法制度。
三、环境法应对金融危机不良环境影响的不利因素
我国环境法治尚不健全和当前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都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环境法治应对金融危机的阻碍因素。
(一)法治社会土壤的贫瘠
我国的法治社会土壤是环境法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虽然依法治国被写入
宪法,但是无论思想观念还是制度运行离法治之道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几千年专制传统所形成的强权意识根深蒂固,即使在倡导法治的今天,也不能忽视这种法律意识的制约性。在政治制度层面,权力分工未臻完善,对于权力的监督机制苍白等。但相比于立法不完善,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最为突出,其尤以权乱法的情形更是法治的大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