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金融危机下的环境法治

  
  (二)环境法规范的瑕疵
  
  环境法规范瑕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环境法规范缺失以至无法可依;(2)环境法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以至适用困境;(3)环境法规范不合法,违反立法法和上位法的规定;(4)环境法规范的合理性不足。(5)环境法与环境政策之间的不协调等。
  
  环境法治是以环境法规范为起点,规范的瑕疵意味着堵死了环境法治之源。例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上的补办环评,使得整个环评制度被架空,属于典型的规范不合理。2009年6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宣布叫停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五大国有电企之一的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各有一家在建的水电站,被责令停工进行整改。[10]华能和华电被叫停的原因在于其开发水电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报,先建成后批成为电力的潜规则[11]。之所以会出现先建后批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上以“补办环评”所打开的口子。如果“补办环评”的制度问题不解决,环保部纵然三头六臂,也难以保障环评的执行率。
  
  (三)环境法执法的流弊
  
  环境法执法与遵守是环境法最终实现的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定意义上讲,环境执法是环境法治的关键。由于司法实践中多种利益的纠结和冲突,环境执法的困境较之与环境立法更为突出。
  
  1.“协调发展”的嬗变。《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就是常说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强调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的方法谋求经济成果。然而实践中却被很多人理解为环境保护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展开,环境保护充当拉第二把小提琴的角色,宣称“协调发展”就是“环保让步”。很多人甚至以“协调发展”为借口,为“污染”和“落后”充当保护伞。
  
  2.环境执法的权力寻租。环境执法权属于公权力,是环境执法部门谋求公共环境利益的工具,可是有时却被秉权者用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工具。环保行政部门应当是抓违法排污者的“猫”,往往反而成为违法排污者的“保护伞”。这或许就是数百亿元治淮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权力寻租密切相关的是环境行政部门因权擅法。环境行政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人事、财政等依赖于同级政府,并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监督。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的追求经济建设成果,干涉甚至阻挠环境执法。还有有个别领导为了不正当利益“批条子”等。环境执法部门不免进退维谷,最终放纵污染和破坏。
  
  3.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之争。环境执法的流弊多与地方保护相关联,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大局观,为了本地域的经济利益,置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于不顾。另外就是部门利益之争,事权混乱,政出多门,以至相互掣肘,效率低下。
  
  (四)企业环境保护消极懈怠
  
  与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流弊相对应,不少企业对于环境法律和政策消极被动,大多视环境保护为额外负担,欲甩之而后快。对少数遵守环境法,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缺乏奖励和刺激机制,而对违反环境法,消极懈怠环境保护义务的企业却处罚得不够,形成所谓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面对这种状况,环境保护执法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