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金融危机下的环境法治

  
  (四)提高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积极性
  
  “天下大务,莫过于赏罚二论。赏一人使天下人喜,罚一人使天下人服。但能二事得中,自然尽美。”[18]面对企业消极应对环境法律政策的情况,应当下哦那个利益刺激和加重成本负担两个方面着手。
  
  1.合理设计环境使用成本。人类从以下两个方面使用环境:利用环境中的资源维系人类生存和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利用环境的自净功能向环境排放废物。前者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领域,后者则存在与污染排放领域。针对我国目前自然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况,可以进一步提高其使用价格。自然资源容易被量化,操作起来也相对容易。
  
  另一个方面是污染排放领域。我国对于使用环境容量的行为的成本考量表现为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据调查,企业处理水污染的成本高于同等数量的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就意味着,企业宁可多交排污费,也不会积极处理污水。所以必须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次,无论是排污费还是超标排污费,都是按照统一标准征收,而不考虑其排放的总数额。我认为,应当采用梯级累进标准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以激励排污单位减少排污。同时,还应当推进排污交易。
  
  2.注重企业环保信誉考评。目前对企业的评价体系主要集中于经济效益方面,企业的环保信誉并不被政府和社会重视,相关的考评机制也没有建立。如果能将企业的环保信誉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则可以激励企业培养其环保信誉,从而对环境保护发挥积极作用。首先确定环保信誉考评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其环境守法和环境违法的记录,同时这种记录也具有客观性。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对企业环境涉诉环境侵权案件及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必须将环保信誉评价与企业的利益挂钩。比较简便的方法是将企业的环保信誉作为环境行政许可的考量因素。例如,可以将企业的环保信誉与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指标联系起来。对于年度环保信誉较高的单位,下一年可以多分配排污指标,而对于环保信誉较差的单位,则应当少分配排污指标。另外可以参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19]的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优惠。
  
  3.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和营业自由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企业公开信息的要求并不多,主要集中于商事领域(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上市等)。但是环境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因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也作出了规定。纵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两大突出问题:第一是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亦即超标排污的企业。其次是公开的环境信息有限,超标排污的企业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限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