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诉讼目的要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马怀德、王亦白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诉讼目的(无论前面被冠以什么“头衔”:民事、刑事或行政等),居然可以成为问题?如果真的是一个问题的话,也是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原告)的事情,只有求教于他们,才能得到解答吧?
该文可能讨论的是——《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吧?即使是这一问题,也一定是穷极无聊的问题!诉讼法(包括任何类型)的立法目的,简单而明确,持续而稳定,具有普适性,排斥个性化。中国特色,在这一问题上是没有用武之地的。如果说关于这一问题还曾出现了、正在展现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话,那一定是该领域学术贫乏与幼稚的表现。请问:《
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世界各国是否异彩纷呈?架构国家机器与如何架构国家机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是《
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而后一个问题则是《
宪法》的内容之一。
商店,是为谁服务的?一种答案:当然是消费者(满足消费需求);另一种答案:当然是商店所有人(获得经营利润)。两种答案,都正确。而且彼此并非冲突、并非非此即彼。同理,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谁服务的?一种答案:当然是当事人(满足解决纠纷需求);另一种答案:当然是国家立法者(谋求社会秩序)。
解决纠纷,是诉讼制度的唯一直接目的。
关于其他几种“学说”,现逐一批驳之:
1、“保护说”。即“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这也是该文作者认同的观点)。请问:要不要保护行政主体(即被告)的合法权益?是不是所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是指涉案权益)均需保护?如果是的话(恐怕没有人敢于说否吧?),那么为什么厚此而薄彼、顾此而失彼?实在没有道理呀。此外,在具体的诉讼中,一定要有相对方合法权益(实体权益而非程序权益)客观存在这一前提,才可能出现保护的问题。事实证明,还是存在“恶人先告状”,无理搅三分的原告(即相对方)的。请问: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何实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