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说”。当然是监督行政主体。请问:是否同时监督相对人?何为监督?依法判决违法行政主体败诉就是监督吗?要是依法判决合法行政主体胜诉,算不算监督呢?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更不会是监督了(而是自救)。
监督和保护,都是一面之词,都是对诉讼结果的片面理解,都是站在预设的立场上的主观价值判断,都不是目的,只不过是诉讼的必然结果罢了。
3、“双重目的说”。即既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典型的墙头草——两边倒,谁也不得罪。实际却是:说了跟没说一样。
4、“三重目的说”。除了上述的双重目的之外,再加上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确,没有诉讼法,法院将无法审案(也不绝对,君不见:新中国的三部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法院不也照样开门接客了几十年吗?),这可以说是诉讼法最直接的目的。但是这一目的似乎没有探讨、争论的必要。
5、“依法行政说”。其实和监督说有相通之处。请问:监督行政机关干什么?当然是依法行政。您看,这不搅合到一块儿去了。一个叫麻子,一个叫坑人,其实是一回事儿。但是如果不改头换面的话,怎么好意思称为理论创新呢?
此外,还有诸如“程序保障说”、“纠纷解决说”(虽击中要害,但大可不必经注水之后演化为什么狗屁学说)、“多重目的说”等学说满天飞。学者们,可真是找到了用武之地呀!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是“不务正业”吗?在理论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该起到简易审查(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的作用。但事实上很可能失守了。法院从“督察”沦落为“帮办”。
该文试图通过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明确阐述(实际上也就是一句话——“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来达到解决行政诉讼所面临的诸多难题的目的,实在是缘木求鱼。
今日中国之法律,是不堪被寄予厚望的。所有的法律问题,终究都不是通过法律或法学来解决的。法律现象,是表、是果,而非里、非因。
法院(通过法官)可以公正的裁判案件(把刑事被告人送进监狱或者送上黄泉路),但是无法解决刑事受害人因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因失去了抚养人(例如:正在哺乳的杀人犯母亲)而导致的窘迫、艰难的生活境遇问题,因为这些都不是法院的分内职责。法院不能做、不该做的事情还有太多:法院能出于正义的考虑去帮助一个弱小的当事人去对付一个强大的当事人吗(例如:通过不准许行政诉讼原告非正常撤诉的方式。即便如此,倒要请问:法院能“赠送”原告一个免费的技艺精湛、高超的律师吗?能打消原告及其律师畏惧行政机关的顾虑吗?即便都可以,还要请问:法院在鼎力助人的同时,谁又来帮助法院化解“恐行症”——惧怕行政机关之病?)?法院不是上帝,不能创造公正,只能确认、宣布公正。我们的诉讼制度,不能把法院“打扮”、“化妆”的象上帝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