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科学、生态学知识的融入
环境资源法学是环境科学与法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法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时,必须与环境科学、生态学相结合,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把一系列技术名词、术语、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赋予法律涵义或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非常注重传授环境科学、生态学知识,如,生态系统的构成、土壤污染与修复、水质量标准相关知识等,为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环境资源法学的技术性、生态性打好基础。
(二)社会学知识延伸
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除了具有法一般性质外,还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法特征,它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社会学已经成为环境资源法研究的重要工具。为此,我们在课程设置方面为环境资源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开设了环境社会学等相关课程。
(三)其他部门法知识延伸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边缘学科,其生存与发展依靠着许多学科领域的发展。在法学领域,环境法的许多原则、制度、专业术语以及技术性规定都来自于
宪法、民法、
刑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法等。如,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使得民法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责无旁贷。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流转、管理关系以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都需要民事手段予以调整。同时,随着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发展,必然引起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沟通与碰撞。如,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渗透,物权的生态化等。
(四)伦理学知识延伸
当代环境法存在着一种借助环境道德解决认识问题,并将一些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环境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的支持,环境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环境法学的理论更加成熟和更加富有说服力。[1]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在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道德规范较之环境法律规范发展更为迅速,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道德规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日益加强。当代国际社会和各国非常重视环境道德对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等整个环境法制建设的伦理指导和舆论推动作用,当代的环境立法和执法常常借助于环境道德来解决认识问题,当代环境法学已经将环境伦理作为其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