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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及中国刑法的合理借鉴

  

  由于期待可能性的本意是指行为人行为时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这就必然承认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可能性,但行为主体又不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前半句揭示了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主体选择性,后者揭示了客观存在对个人意识的决定性,这正是相对意志论应有的题中之意。也正是有了相对意志自由,行为人才有了实施与不实施违法行为的选择可能。如果行为人有选择的自由,他可以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不实施犯罪行为,他竞不顾一切地违反了法律的期待,选择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行为便应当受到谴责,即有非难可能性。


  

  (二)符合刑法的人道性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3]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当人来看待。[4]刑法调整、规范和服务的对象始终是人。刑法欲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必须“以人为本”,必须给予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以必要的关注,对人性的弱点采取合理的宽容的态度。只有这样,法律规范才获得被遵守执行的前提。


  

  人性是人类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本能。人性是脆弱的,当处于紧迫的情势、沉重的心理压力之下,人性可能会驱使行为人实施不可想像的,异于平常的行为。而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别无选择而作出违法行为时,法律就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初衷,是要“把那些不幸陷入某种具体的恶劣环境中的行为人从责任的追究中解救出来,是为了在法律上对人类普遍脆弱人性表示尊重。”[5]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具有深厚的伦理学基础。该理论是针对人的生存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而给予法律救济的理论,其对人性的脆弱和自私的一面,表示出了相当的尊重,对人性的弱点采取了合理的宽容态度。大塚仁曾说:“期待可能性正是相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6]期待可能性的提出,就在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尊重人性的弱点,使法与情理达到更好的平衡,使法更容易被人接受并自觉遵守,从而提升法的社会效果和国家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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