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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基层治理转型

  
  笔者相信上至中央政府,下至最基层,《条例》所提供和开启的行政民主化道路是一种政府治理的新思维。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笔者是怀着一种专业上的乐观精神做出了相应的诊断和建议,笔者相信《条例》所寄托的行政民主理想将最终从“民心”扩展至“官心”,从而推动中国公共行政文化观念与制度模式的转变,建构一种可称之为良善的公共行政生活。

  
  好吧,让我们从这里出发,从政府信息公开出发!

  
  (本文系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后发表于《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本文的写作及实践活动得到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资助,在此特表感谢。
保密原则是革命文化规范的重要构成,在革命及后革命初期对于保障革命胜利和政权巩固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式微与公民社会的初建,保密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政治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调整。《条例》是这种制度性调整的最集中体现。
关于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发展,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3版,第73—75页。
关于WTO透明度原则及其发展,参见张潇剑:“WTO透明度原则研究”,载《北京大学法学院郑州五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以及William B.T. Mock, An Interdisciplinary Introduction to Legal Transparency: A Tool for Rational Development, 18 Dick.J.Int’1L.293, 295(2000).
有关报道及评论参见“四川汶川地震信息公开保障社会稳定”,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4/143215537701.shtml;池墨:“从汶川地震看政府信息公开”,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8-05/13/content_15180663.htm?from=814e.com;以及杨鹏:“期待汶川地震成为信息开放典范,让老百姓更加从容”,载《华商报》2008年5月27日。
有人形象地比喻为“真相(信息)与谣言赛跑”。
参见郭爱娣:“北大教授申请公开机场高速收费”,载《京华时报》2008年6月4日。
参见高铁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公民信息公开申请起热潮”,载《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5月20日。
在条例实施以后的公民申请案中已经出现了新制度实施的尴尬,参见“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卡壳’”,载《河南商报》2008年6月12日。
如不断出现公共事件的安徽阜阳的一个新例:2008年3月28日,安徽阜阳一名儿童死于手足口病,虽然市人民医院在当天就已经将死亡情况通报给当地卫生局,但直到4周之后,官方才正式公布疫情。此时,疾病已经夺走20个幼小的生命。尽管事发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实施,但从条例通过之日前计算,准备时间已经用去14个月,阜阳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既然“一如既往”。阜阳在中国广大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旧有的行政习惯和行政思维是对条例实施的重要挑战。
长期从事行政过程公众参与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动的王锡锌教授建构了自己的关于有效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处于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0页。
对中国“依法行政”逻辑的批评与发展,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关于行政法发展中出现的“民主赤字”现象的分析,参见小阿尔弗莱德·阿曼:“全球化、民主与新行政法”,刘轶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4),第6卷第1辑。
关于协商民主借助共和民主复兴的基本情况与制度影响,参见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这两部法律的基本内容与制度意义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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