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该作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然而,该部法律这种强调了污染防止,应该做出必要的修改,着重强调保护的重要性。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在
环境保护法中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综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比重,从而制定出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容许能力相适应的恰当分配和调整环境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另外,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环保法的一个基本内容。进而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3.
刑法的完善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
刑法》中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款14个罪名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另外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二)》和2002年的《
刑法修正案(四)》以及2009年的《
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涉及环境犯罪的一些罪名也作了相关的修改。在涉及生物多样性方面只是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等方面。没有把占生物多样性绝大部分的非珍贵、濒危物种的保护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样就减少了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惩处,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把生物多样性纳入犯罪的客体,对严重破坏或可能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惩罚,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
刑法依据,进而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二)针对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制定地方法规
农业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不同的地域农业的生境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应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使本地农业可以持续的发展。平原地区不应该只重视粮食的产量,应该在不损害本地农业物种的前提下发展本地农业,针对平原地区的特点应该在农户意识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法规规范农户的活动行为。山区本身具有物种丰富的特征,在农业生产活动应该保持本地农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征,制定出保护本地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规。各个地方在农业遗传资源和控制外来物种方面应该加大立法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当地的农业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