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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二是征收草原资源生态安全保险金。征收草原资源生态安全保险金,对于每一个使用草原资源的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的时候,征收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草原资源出现危机时,可以调动此基金进行紧急救助。
  
  三是增加草原资源使用费。目前我国草原资源使用费处在一个非常低的状态,应该逐渐适当提高草原资源使用费,保障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取得预期效果。
  
  四是向受益人收草原资源生态补偿费。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主体在理论上主要是草原资源生态环境的污染者和破坏者,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草原生态环境补偿费用。这样既可以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鼓励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还可以拓宽草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五是生态组织公开募集草原资源生态补偿金。生态组织在环境保护中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它们有一些特点是政府拨款等传统方式不具备的。法律应该赋予生态组织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的权利。
  
  六是发行生态彩票。彩票可以作为公益事业筹措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治理草原资源,可以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基金。[8]
  
  2. 建立有效的补偿金管理制度
  
  补偿金管理制度是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制度,它是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真正得到实施的保障制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草原资源生态补偿金只能用于草原资源保护和治理,不能挪作他用”。笔者认为,应该在西部地区建立一个独立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金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环境保护部,由它按照公平原则来收取、管理和分配整个西部地区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金。
【作者简介】
谢雯,女,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谢军安,男,吉林长春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可持续发展战略。

【注释】 王启富等主编:《法律辞海》,吉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3页。
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Vol.23 .No.1 Jan2005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王清军、蔡守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载于《法学研究》No.7, Ju1,2006
参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页。
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司考》,法学,20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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