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与代课教师的权利
龚刃韧
【全文】
一、 中国特色代课老师的来龙去脉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就已有代课教师。当时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没有严格的区分,后来才逐渐对这两种用人形式加以明确区分。《
教师法》第
31条将民办教师界定为“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而代课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而非集体,民办教师一般均持有县级颁发的民师证,代课教师则无此证。1986年国家对民办教师实行“关、转、招、辞、退”政策后,一些地方公办教师派不进、留不住,导致老少边山穷地区教师缺编,为维持正常教学,只能使用代课教师,这些代课教师当中就有一部分是原来的民办教师。(参见储朝晖:《代课教师只困:谁欠的债就该谁来还》,《南方都市报》2010年1月24日)。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代理教师的人数达到高峰。1990年,国家财政安排教育支出仅占当年GDP的2%。由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大多数师范毕业生都不愿意去农村当“穷教师”而另谋他职,代课教师以超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乡镇企业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一些地区出现了教育“欠债”现象,正式教师连正常工资都不能保障,只有另谋出路。在这种情况下,一批新的代课教师踏入校园。(《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1日报道)。
到了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加,正式教师的工资有了初步保障。因此,2001年《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提出“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27日下午教育部例行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宣布,“预计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将把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从2009年底和2010年初开始,中国各地区出现了对剩下的三十余万代课教师进行最后清退的动向。虽然各地区对代课教师的清退方针不同,但多数地区都是以极不公平的方式清退的。如有些地区仅以区区的几百元的“清退费”就把这些长期为农村义务教育默默奉献的代课教师无情地清退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