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最近一、二十年城乡贫富差别又有着加剧扩大的趋势。然而,中央政府对本来投入就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又采取了向城市倾斜的政策。据若干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很少,不足2%。而事实上由乡镇所负担的部分,主要来自农民每年所缴纳的教育附加。再加上学杂费的支出,农民自己承担了基础教育的绝大多数费用(数据引自《财经》杂志2004年第3/4期合刊,第45页)。
由此可见,产生中国特有的代课教师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而这么多年来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之所以还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了广大代课教师的默默奉献。按照常理,政府应给予对农村义务教育做出巨大贡献的代课教师们以加倍的回报才对。
天底下哪有这样不公平的道理?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所欠下的债最终却让广大农村代课教师来买单!目前,中国正在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更不能凭政府部门的一纸命令就把几十万代课教师的命运用清退方式简单地决定了。
四、对政府的建议:尊重每一位代课教师的权利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结构。农民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受到了各种身份歧视,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国民”。农村代课教师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就是政府在保障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而对代课教师的超低薪待遇以及最后的清退方式,说到底是对农村代课教师的农民身份和非正式教师身份的双重歧视。200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的原则(第2条第2款)和平等受教育权(第13条)。履行人权条约是中国政府应尽的国际义务。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为了人的尊严,建议政府对农村代课教师群体不要采取简单清退的方式,而是尊重他们的权利和选择。农村代课教师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共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的代课教师问题。例如,对农村代课教师应当通过免费培训方式为他们转为正式教师创造条件(不应有年龄歧视)。对其中一些经培训仍难以转正的原代课教师可转为学校的非教学人员(广东省已作了部分的尝试)。对长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的年老的代课教师,应参照正式教师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使他们的晚年能享有与正式教师基本同等的退休金待遇。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对以往清退的代课教师给予历史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