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乏资金投入和工作条件保障规范
国家和地区对于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缺乏,使得研究人员数量、层次和深度有限,技术设备和水平落后,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结构、演替等研究和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省级湿地保护区只有3名工作人员,连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更遑论主动开展保护工作。如省级黄河湿地保护区,保护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拨付,而一些政府无力或者不愿支付这笔开支,导致保护站没有经费。
(三)保护优先的原则无落实机制
一些作为湿地管理者的当地政府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行政与经营管理不分,对破坏性开发听之任之,其他管理部门又强龙难压地头蛇,无可奈何。比如,根据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另外,湿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对执法和司法中的失职与渎职却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追究机制,导致法律规定成为纸上空谈。再比如生态旅游区旅游服务设施的景观相容性问题,包括建筑物的材料、形态、线条、色彩和质感,其中材料要求实质性相容,其他要求形式上相容,但材料的相容往往被忽视而无人追究。
据一项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使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一些地区还大兴土木,大造人文景观,破坏了自然美和生态环境。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需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目前开发的很多生态旅游产品,着重强调了生态旅游“认识自然、走进自然”的一面,而忽略了生态旅游“保护自然”的目标。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生态旅游标签被乱贴、当成招牌的做法,甚至是以生态的名义破坏生态。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协作的义务没有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