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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

  
  三、黄河湿地可持续开发的法制保障
  
  保护是可持续开发的基础,法制是保护的基本保障,好的管理模式是法制的落实途径。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保护必将是不稳定、不牢固的。2006年初,全国湿地保护工程正式启动实施。由国家林业局、科技部等8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将全国湿地保护按地域划分为8个湿地保护类型区域,国家将投资90亿元优先启动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宣教培训能力建设工程等4项重点建设工程,计划从现有的473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中选择222个投资建设。该规划的实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全国湿地保护尤其是河南地区湿地保护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系统完善的管理法制体系和经验。
  
  湿地保护是如此地重要,湿地开发又是现实的需求,这就需要相关决策者具有主动性和紧迫感,不依赖不坐等,勇敢地进行立法建制的探索。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是: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
  
  鉴于国家层面法制的滞后性与普适性对地方特色湿地保护的不利影响,很有必要重视地方立法先行,以便填补空白并且更加具有针对性。应该注意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等不同层次规范的协调配合,缜密顺畅。
  
  应该定义地方性“湿地”概念和指标体系;严格开发利用审批程序,注重过程监管,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督途径,规范保护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对真正做到开发与保护双赢的保护区进行推介和奖励的制度等。
  
  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2日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还对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再如河南黄河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04年~2010年)分两期实施,主要目标为:在保护区内封滩育林、封滩育草,增加野生植被面积和覆盖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景观,吸引更多的水禽落户;充实科研力量和科研设备,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水禽及候鸟种类、种群数量的变动、迁徙、濒危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为减少人的活动对鸟儿生活的影响,规划把黄河湿地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实验区,重点保护区不开展科普旅游,禁止游人进入。但该规划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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