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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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