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语言形式的感谢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采用感谢信等书面形式实施感谢活动的,字迹应当清晰规范或者采取电脑打印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性利益作为实施感谢活动形式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被感谢人不得要求感谢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感谢人为领导干部或者具有其他权势足以牺牲感谢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感谢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或者为被感谢人提供适当的场合和选择机会。

  
  第二十四条 感谢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谢人表达感谢,也可以通过被感谢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达感谢。

  
  第二十五条 感谢人可以借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二十六条 感谢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感谢人是接受他人帮助并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谢人是向他人提供帮助并接收感谢的人。

  
  第二十七条 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列当事人接受他人帮助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不予表达感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