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
(二)执政党;
(三)政府;
(四)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必要表达感谢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相互提供帮助的,可以成为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其他感谢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祖宗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