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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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