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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第五十二条 灾区群众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党和政府表达感谢的,有关部门应当收缴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感谢人,应当感谢而没有实施感谢活动,或者感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感谢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感谢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后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公布了,这是中外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尽管起草、审议和通过的过程十分仓促,又带有鲜明的国家主义、公权主义、政党主义、功利主义色彩,但不影响依此对周洋感谢纠纷一案作出简要点评。

  
  很显然,首先,感谢法确立了爱国主义原则,即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冬奥会冠军周洋在表达感谢时,应当遵循爱国主义原则。但其对国家的恩惠丝毫未提,而只是感激了“她爸她妈”,难以认为“这小孩儿”坚持了爱国主义感谢原则。

  
  其次,感谢法确立了感谢顺位原则,即该法第6条规定,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写进立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意义,但周洋的获奖感言却只有对父母的传统孝敬文化,没有领会到当今社会流行的国家优位、党政优位和领导优位的文化观念,显然也不符合感谢法的这一顺位原则。

  
  再次,感谢法在第四章第一节“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定”中,根据第一章确立的“爱国主义”感谢原则和“国家优位”感谢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作为被感谢人时的感谢规则,即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对此,该条第2款又进一步作出规定,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这是针对最近出现的国家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实施感谢活动时缺乏爱国主义精神的实际情况,专门作出的特别规定,对加强国家体育运动员的德育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周洋感谢争议一案中,她正是颠倒了感谢次序,先行感谢了作为近亲属的父母,对本该置于第一顺位的国家却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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