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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背景下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二)对传统管辖规则的挑战


  

  初步分析起来,以超国界性和虚拟性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空间,与以地域主权观念为基础而结成的传统国际社会的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互联网的虚拟性、实时性、发散性及普及性等特征,使各国以地域主权为基础所确立的传统管辖规则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作为传统各国赖以确立管辖权的行为及场所,在互联网背景下似乎都缺乏足够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网络信息交流中,无论是以地理位置为特征的相对存在,还是当事人及其有关行为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特定性及其唯一性,都以不同于传统现实世界的方式体现在网络空间之中。{8}23—24尽管网络信息交流及其有关网络行为,不可能完全摆脱各主权国家管辖权的支配,各国也无需因某种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完全抛弃传统的管辖规则,但是如何充分顾及互联网的本身属性而就有关管辖规则适时地加以调整,或使传统管辖规则更具可适应性,{4}9—10,37无疑是摆在当代理论研究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探究起来,网络空间一词虽仍基于其自身的相对存在而提出,但此种以网址、域名、服务协议、密码、账号等为表征的相对存在,已与传统地域特征的存在概念大有不同了。因为廉价而便捷的网络数据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几乎完全可以摆脱任何基于物理位置的存在所设加的诸种有形控制,进而网络空间自身也无需以地域边境为基础而可独立存在了。即使参与网络信息交换的机器设备有其地理处所,参与网络信息传递的人有其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即使参与网络数据交换的机器通过其IP地址等表明其自身之所在,参与网络信息传递的人通过网址、域名等表明其自身之所在,但因当事人完全可以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完成其网上行为,当事人亦可通过不具有任何地域特征或与自己无任何实质联系的网址进行其网上行为,由此机器设备之所在与网址本身,难以取得传统富有地域特色的住所、居所等联系因素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而成其为确立属地管辖权的根据。退一步讲,虽然参与网络行为的机器设备往往可以通过域名的界定等途径而显示其地理位置之所在,但当事人或可转移具有地域特色域名的机器设备,或可请求就位于不同地域的完全不同的设备冠以相同的域名,或可采用诸如com、net、edu、org此类没有任何地域标志的域名。由此目前的域名体制还无以确定域名与地域主权范围间的必然联系。{5}1370—1371{9}15—20。即使可通过IANA(网络数字登记局,即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的简写)和:ICANN(名称和数字分配网络公司,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简写)等民间机构的努力来确定出计算机的地理位置和域名与网址的惟一性,但当事人在网络空间可以实时存在于世界各地,某一具体行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使得IP地址、网址与域名等与当事人及其与特定争议事实之间,很难结成足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基础或联系。应予承认,因为标志网络空间自身存在的域名、网址等所具有的超乎地域边境的虚拟性与全球性,及其由此所带来的将所涉争议案件场所化的困难,必将对传统具有地域因素的管辖规则能否有效适用于网络案件提出质疑。此外,因为所涉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的性质与程度不同,又进一步增加了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的复杂性。


  

  在此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虚拟的网络空间有别于现实世界,但网络法一词的提法,因过分强调网络行为与其他跨国行为问的不同而不可避免地遭致批评。的确无论是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所发生的网络行为,还是在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其他行为,都关涉现实世界中的人并在现实世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无论哪一种行为,受其影响的国家都有管辖该行为的正当利益,特别是那些影响到第三者的行为和关涉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不可能完全以网络自律规则加以调整。而且网络法的提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许低估了传统法律规则调整所涉网络行为的潜在可塑性。{10}1200—1201{4}25—36各国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各国并不因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发展,而轻易地放弃根植于深厚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管辖规则。


  

  三、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重构


  

  (一)网络空间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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