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这些方针分别是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个角度提出的,可是他们却是相互关联的。生态方针的提出是为了保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的发展要以生态效益的实现为前提。社会效益反应新的社会形式下生态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程度。中国
森林法的最大缺陷就是仍然坚持经济利益为重,在较大的程度上忽视森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保护,更没有兼顾三种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结果就导致了反映价值理念的立法目的,即森林的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的缺位,从而也使得受立法目的支撑的
森林法各项具体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对中国实践中的现代林业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修订中国现行《
森林法》最关键的要素就是要确定整个法律的灵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14]
【作者简介】
李花蕾,女,河南新乡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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