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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流域环境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二)生态补偿对象应尽力实现直接补贴
  
  生态补偿的最终受益者肯定是生态系统,但生态系统的最终受益,必须经过中间受益人才能实现。即生态补偿的补贴,只有体现到生态系统所在地的居民,最终通过他们对生态环境影响行为的变化,才能体现到生态系统。此外,在我国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中还有一个“因环境保护和建设而致财政收入减少的地方政府”,也是生态补偿的重要对象。
  
  西部地区在退耕还林还草的立法中,对退耕农户改间接补偿为直接补贴,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减少了腐败,提高了整体效率,这是值得借鉴的。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在补偿对象明确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直接补偿的形式,可以具体到一个县、乡或更小的村社和个人。
  
  (三)生态补偿标准,既要考虑受偿地区的生态贡献,又要顾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
  
  如果按照环境经济学测算出来的“生态价值”,那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外部性溢出”的数量化研究,目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要形成实际操作还面临一系列困难。当前,有些研究机械照搬国外标准,评估指标选取的任意性、计算方法的无序性和重复计算问题,非市场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理论计算与实际应用相脱节,等等,都需要认真解决。并要通过加大科学研究的力度,特别是生态功能基础研究的力度逐步解决若干亟待解决的理论、方法等问题。
  
  (四)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形式应具有多元化特征
  
  国内外曾创造了名目繁多的生态补偿形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五类,即:资金补偿、实物补偿、项目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前两种可以看作是输血型的补偿形式,后三种是造血型的补偿形式。从现实情况看,输血型的补偿形式自然是很直接、很实惠的选择。但从长远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应该更加重视造血型的补偿形式,因为这可以使受偿者充分发挥其发展经济的潜能,所开成的造血机能,最终能转化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法制化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行为的实施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来实现。同时,生态补偿法制化也是生态补偿本质的内在要求。因为生态补偿的本质,实际上是在生态保护的实施者和受益者之间重新分配利益的问题。根据博奕理论分析,对于实施生态保护并且使受益方对实施方进行补偿,要想使帕累托改进成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需要无穷次地重复博奕内容,并引入冷酷策略(Grim Strategies)就可以达到。这表明,只有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生态补偿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自然公平。而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就是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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