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强环境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作为,总起来讲,就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强化对政府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要求和监督,使我国的环境法律成为不仅是管制企业的法律,也是防止政府环境管制“失灵”的法律。通过
《环保法》的修订或者相关新法的制定,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保护领域里的“政府失灵”,建立和加强社会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有效监督,符合我国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个战略目标的要求,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先事项。
【作者简介】
王曦,男,1952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通讯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注释】 “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6月25日,新华网北京2007年8月2日电,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5/content_6290208.htm,2007-10-6访问。
责编王永霞、张雪花:“水污染为何接二连三?从政绩观中找答案”,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7/06/content_6335960.htm,2007-10-6访问。
考察其它行政管理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等领域,我国法律的这种缺陷同样比较明显。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所有联邦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以及各项县行政车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害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33条。引自赵国清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上册,第7-8页。
《美国法典》(英文版),第42卷,第7405条,第(a)(3)款。
《美国法典》(英文版),第42卷,第7413条,第(a)(2)款。
“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6月25日,新华网北京2007年8月2日电,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5/content_6290208.htm,2007-10-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