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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吗

  

  正因为如此,对因果关系的审查在赔偿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果关系不仅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行政赔偿诉讼进行下去、发挥行政赔偿诉讼之法治功能的前提性条件,是确定诉讼真正审判对象的前提。不过,它也是现代赔偿诉讼理论研究与实务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赔偿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是如此复杂,从而导致某些情况下法律救济途径的双重性,但德国的主流观点仍然赞成由普通法院对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拥有管辖权,因为“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复杂的因果关系和计算问题是普通法院的专长,而行政法院(迄今为止)仍然是门外汉”。[35]也就是说,因为行政诉讼并不审查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法院法官很难有丰富、成熟的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技巧和经验,故难以胜任行政赔偿诉讼。


  

  (二)审查内容不同


  

  侵害行政职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归责之路就一马平川了。损害发生的过程是复杂的,它可能是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纠缠在一起的产物,致害行政职权行为也许不过是真正损害原因的一个果,是一个中间阶段,而不是真正原因,仅仅确定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全面再现因果全景。因此,赔偿诉讼中的归责进程是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官回到冲突现场,再现冲突场景,对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进行全面的审查,而不能像在行政诉讼中那样仅就被告行为的方方面面、仅就被告行政机关单方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官需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以损害为原点进行反复的考察,直到找到真正致害的原因为止。所以,赔偿诉讼是法官对所有与损害相关的因素进行梳理,从而归纳、总结出真正致害原因的过程,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36]进言之,如果确定因果关系后又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职务义务或已尽到职务义务,就必须追溯到该行政行为之前,去看是什么原因导致该行政行为的产生进而导致损害的产生,让当事人明白纠纷之真正原因所在,从而彻底的了结赔偿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或者原告自身的因素就进入法院的视野,成为被考察的对象。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不成为对象的原告或第三人过错就成为行政赔偿诉讼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国家赔偿法中的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免除、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就有了适用的可能。


  

  也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的过错,所以其法庭调查、审查与行政诉讼大有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有“事实审查”问题,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被诉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而在赔偿诉讼中,因为人民法院要通过调查来还原客观事实并在实体上最终解决纠纷,所以,只能通过查证认定事实,而不能像行政诉讼那样停留在客观合法性监督层面,驻足于“事实审查”层面。[37]进言之,行政诉讼是法律审,而行政赔偿诉讼则必须是事实审。这是因为,赔偿诉讼与原告的实体权益是紧密关联的,它不能脱离这一基础。这样,赔偿诉讼就必须超越客观之诉的层面,对原被告的实体权益关系进行调查。法官要回到双方冲突的原点,就必须抛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思路的束缚,弄清双方之间冲突的来龙去脉。进言之,即使被告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法官也必须超越不得干涉行政执法的层面,针对原告是否应当遭受这种权益损害而进行调查,调查原告是否不应当承受这一行政法义务。实务界就早已经认识到,对事实行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与其他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不同的地方,就是其他案件的审理以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为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审”,而对事实行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则要求审判人员不能只停留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上,还必须对行为事实作出认定,只有正确认定事实才能明确赔偿责任,因此就无法避免‘事实审”的倾向。[38]


  

  四、两种诉讼的证据规则不同


  

  (一)两者的举证责任制度不同


  

  所谓举证责任,即诉讼上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或消灭所必需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39]依据德国学者罗森伯格的规范理论,“谁负举证责任,只能从应适用之法条导出,事实无法证明,除法律本身有特别规定外,归于由该事实导出对其有利之法律效果之当事人承担”。[40]这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理。这是因为,主张权利者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权利实现之主张,其实质是主张自己的要求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运用司法权给对方施加一个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但是,从法院视角而言,权利主张者提出的主张的合法性是没有被先验证明的,其提出主张之事实基础是否存在是值得怀疑、不能确定的,其行为实际上是想要改变在法院看来和平无争的社会现状,所以,他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法性,通过举证来还原自己所主张的积极性事实。如果他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处于防御地位欲否定这一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这是对被动扯入诉讼之人的不公平。因此,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主张承受法律义务的主体,处于防御的位置,提出的是否定对方主张的否定性主张,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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