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可以说,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在法统上更加类似于大陆法系,这也成为清末、民初的变法图强之选择大陆法体系的重要原因。自清末开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已历经一个半世纪左右的时间,但长期历史发展中积淀起来的法律文化,仍然深深根植于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集体潜意识之中。梅因对普通法历史与现实命运的断言同样适用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分析,由是,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绝不能是抛弃自身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而应是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的法治现代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结果主义文化或者说实体主义文化及其之下的对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实体正义的倚重,与英美的正当程序观念以及该观念之下的英美之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出不相融的特征;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主义文化以及与这种文化相适应的、一元制的职业法官制度,都有可能成为构建证据排除规则系统的根本掣肘。
当然以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技术建构的总体框架,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英美自由心证制度中的合理内核。如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英美的自由心证制度体现了其经验主义的方法和实用主义的灵活态度,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宝藏之一。只不过必须注意英美法律文化的特点以及法律制度建构的制度目的,以保障英美法借鉴的针对性。
【作者简介】
赵信会,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前引6,第10页。
对英美法系是否存在释明权,学者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英美法系并无释明的概念,但亦存在类似大陆法系释明的规定。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的法院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69页。也有学者人为英美法系根本不存在和大陆法系一样的释明制度。参见张卫平:“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16页。
前引4,第24页。
前引4,第25页。
杰克?H?弗兰德泰尔等:《
民事诉讼法》,夏登峻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38页。
历史上曾经出现法官通过对陪审团指示机制,强制陪审团判某一被告有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实际上分割陪审团审判权的极端形式。
理解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应注意:一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是其唯一证明标准;一是在高度盖然性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各有侧重。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2~110页。另外,大陆法系对实体事实的证明采高度盖然性标准,对程序事实的证明采稀明或者疏明。邵明:“刍议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及适用”,《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1日。
Entscherdungen des Reichsgerichts in Zivilsachen,(RGZ)15,S.338 ff.
在1970年的阿娜西塔西阿斯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主观确信理论进行了系统总结与概括。
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 诉讼证据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刘春梅:“差异与成因: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研究”,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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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5页。
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08页。
中村英郎:《新
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
前引38,第238~239页。英美制裁滥用诉权的典型案例可参见Lucy S. Mcgough, Streching the Blanket:Legal Reforms Affecting Child Witness, Learning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9)(4)1997.p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