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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

  

  在德国,围绕有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争议颇多,反对意见主要来自实务界。法官们认为,有关释明义务的条款能够发挥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功能,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必要,而且担心由此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引发诉讼延迟。此外,由于难以确定该义务的要件与效果,法官们对其实效性亦心存疑虑。对此,支持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主张。他们强调,简素化法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由此必然伴随法官义务的强化,该义务不过是历来判例、理论的法定化而已。并认为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会充实一审,减少上诉,诉讼延迟的担忧是杞人忧天。更有学者指出,在法官造法已然成为司法原则的当代,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任何人也逆转不了的历史发展方向。[22]不过,围绕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条款更多解释论上的争点留给了判例与学说。2001年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从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出发,将该义务与释明义务综合规定在139条中,并作出了更为具体化的补充,增加了法院所持法律观点不同于双方当事人时也负有指出义务的规定。[23]立法者希望通过扩大法官的指出义务,使案件能够在一个事实审中得到解决,又不至于损害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并体现法官与当事人的协作诉讼。[24]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沿革折射出德国民事诉讼理念的变迁。德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多年来历经多次重大修改,尽管每一次修改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但不断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强调法院与当事人的协作似乎成为贯穿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永恒主线。这表明,在当今的德国民事诉讼中,虽然辩论主义的基础性地位尚未动摇,但其与强调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古典辩论主义已有不小距离。有学者甚至认为,辩论主义已经远离了时代潮流,而提倡法院与当事人协作诉讼的所谓协同主义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化趋向。[25]当然,由此断定德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未免过于武断,但不可否认的是,不仅在程序运行层面,而且在事实与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适用等有关裁判资料的形成层面,法官与当事人的全面协作已经从理念变为现实的需要,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强化正是这种现实需要的表征。


  

  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根据


  

  在德国,尽管对有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根据众说纷纭,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与突袭性裁判的禁止构成该义务最为重要的立法根据。


  

  (一)听审请求权


  

  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法院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所谓听审请求权,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程序问题,有向法院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的权利,[26]包括程序受通知的权利、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的权利、知悉对造主张及对之陈述意见的权利、对法院所调查事实与证据方法的听审权利等。[27]其基本功能在于给予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听审的机会,以增进纠纷解决的公正与精确。听审请求权属公民的程序基本权利,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在德国,听审请求权要求法院必须就判决所要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在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后始得作为裁判的基础。以往,这种赋予听审机会的程序参与权仅涉及事实问题,似乎与法律适用无关。这是因为,虽然诉讼中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事实问题,但长期以来法官知法的原则限制了当事人参与法律适用的权利。实际上,裁判中法律的选择与适用是在程序中不断生成的动态过程,当事人如果不能参与到法律适用中来,无法预测法院有关法律适用的初步判断,就会影响其根据法律构成要件准确提供事实与证据,难以展开有效的攻击与防御。听审请求权就是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程序参与权。它要求法院不能仅停留于赋予当事人表明法律见解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应主动告知自己的法律见解,藉此给予当事人帮助与影响,进而实质性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直至判决理由阶段才表明法律见解的做法并不能保障听审请求权的实现。由此可见,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正是对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听审请求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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