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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布局产业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制

  
  我国有关流域产业布局没有专业的立法,而是散含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实行城乡发展规划,而城乡规划要注意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其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3]。《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内容[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5]。《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水功能区划分的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保留区原则上应维持现状,缓冲区内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可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这些法律法规几乎都没有明确要求城乡规划、防治水污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功能区划中必须有产业布局的规划,但其中必然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产业布局,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都会影响到产业布局。但正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为有关规划行政部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提供了方便。其次,这些规划都的特定的适用范围,如城乡规划仅适用于规划区,防治水污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功能区划可以适用于全流域,但实际仅适用于全流域的局部事项,如防治水污染规划可以是从全流域规划如何防治水污染,而不是区别流域不同区位段布局不同产业。三是规划权的行政权力性,即除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划权集中于相应的行政机构[6],是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博弈。四是规划体制中宏观的流域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较弱,执行力较差,而流域不同区位地方政府的规划却能得到较好的执行,但却较少考虑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五是在规划产业布局时应当考虑哪种因素,是否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因素,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了同一行政区域内产业布局也缺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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