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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杠杆作用

  
  三、杠杆作用的策略解释:RRC理论对杠杆作用的支持

  
  最初,杠杆作用是被提出来解释搭售的违法性的,但随着理论——特别是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杠杆作用在实质上已经突破原来的局限,不再仅仅强调搭售能够使垄断者获得比一个产品的垄断利润更多的利润,而被作为垄断者垄断力量延伸的市场策略加以研究。也就是说,从策略行为的角度来理解杠杆作用的话,企业延伸自己的垄断力量,不一定是直接为了获得另一个市场的垄断利润,而可以是获得其他方面的利益;或者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放弃短期的利益,而准备收获长期的利益。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正是对企业策略行为研究而提出的理论,而从这一理论框架出发,正好可以和杠杆作用的效果形成呼应。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Theory of Raising Rival’s Cost,简称RRC理论)的基本原理是,在寡头竞争下,某厂家的利润取决于它相对竞争对手的成本优势。如果该厂商能够绝对或相对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那么它就可以通过牺牲对手的利益来提高自己的利润。塞罗普(Salop)和斯切夫曼(Scheffman)曾构建了一个分析模型来加以论证。[36] 他们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实施RRC策略。直接的方法如借助政府的干预来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间接的方式如提高工资或其他投入品的价格、垂直一体化、排他性交易等都能达到目标。[37]比如,产品在一个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的最小市场份额(Minimum Efficient Scale, MES)为40%,那么,在市场上原本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只要想办法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控制在40%以下,就能够有效地降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并不需要自己直接地获得垄断利润。

  
  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RRC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一些现象。因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获得优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建立技术门槛、获得政府管制、控制关键设施、较高的市场份额等等形式,这些形式都可能让企业获得利益。以获得高的市场份额为例。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中,优势性的市场份额会削弱对手的投资。由于其高市场份额,留给对手的份额小,优势企业可以通过放慢市场接受更好或者更便宜的新产品,来阻止自己的垄断价格、利润和份额更快更多的下降。换句话说,因为一个成功削弱对手效率的公司,在大的市场份额下,以高的价格出售产品会得到更多的利润。

  
  RRC理论的贡献在于,它使人们得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支配性企业的排他行为。以前学者们将排他性行为的作用局限在消灭竞争对手和提高进入壁垒等方面,而RRC理论告诉人们,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削弱竞争对手对自己的制约作用,即使这种手段不能直接消灭竞争对手,但是同样也可以起到巩固支配性企业的垄断力量的作用。当认识到这种策略性的作用时,我们发现,杠杆作用在RRC理论下完全可以成为一种企业获得“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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