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Discussion about the problem of China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rivers and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
马波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与利用的现状,分析我国在开发与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点探讨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加强国际开发合作、加强开发信息共享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的确立。
【关键词】国际河流开发;利益衡量;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思考
【全文】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航公海,经国际条约规定向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由于国际河流流域跨越了国界,其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将是国际化的。[1]在当今世界淡水资源日益匮乏的状况下,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极可能成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利益团体间竞争利用并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如何开发利用此部分共享淡水资源,以满足各个不同国家的用水目标,维护国际河流生态系统就成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我国与周边国家有40余条国际河流,随着我国开发力度的加大,国际河流的水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问题、边界自然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推进区域国际合作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如下:《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我国还没有加入《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赫尔辛基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等条约当中。由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始于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家实践,北美的大湖区、欧洲的莱茵河流域、非洲的尼罗河流域、赞比西河流域和亚洲的眉公河流域都不乏这类国家实践的例子。因此,我国如何参与到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国际性合作或活动,成为国家
水法的签约国或成员国,尽快融入到国家河流水资源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开发中,享有应有的权利成为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与利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