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我们得出的结论与你们一样,但是却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得出。因而,在很多个场合我们没有发觉有必要要求“诚实信用”,因为我们并不依据诚实信用而施加义务。比如,有一方受错误的陈述而遭引诱订立了契约,即使对方是完全出于诚实而为此陈述的他也可以将契约搁置一边不需履行:诚实信用无关要紧,我们通往救济的途径不同。又比如,如果一方经由违约而遭受有损失而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减轻他的损失,他不能够在其本该避免的损失范围内主张回复损害赔偿。这不是依据诚实信用产生的规则,这里直接就是一个严格规则,这规则说:原告不能指望由被告来赔偿的限度是原告自身造成的对自己的不幸。如果货物存有瑕疵或是有其他的不符合契约的情况,货物出卖人遭诉讼,他要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在于他没有披露这些瑕疵也不在于是因为他的行为具有恶意,而仅仅是因为他没有提供他缔约所同意提供的。一个人出于过失没有披露其提供的产品中存有具危险性的瑕疵,并为由其产品造成的、对受其供应之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依据的是侵权法;这里诚信问题又一次无关紧要,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他有过失。
现在我邀请你们考虑发给大家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牵涉到一个单一但却是重要的诚信的方面,即磋商契约的一方披露对他而言显著易见的而对方不容易知道的事实的义务。每个案件都涉及A与B两人间的契约,每个案件里A在进入契约前都意识到B所不知的事实,如B知道这些事实的话,也许就要么根本不会订立契约要么就会以不同的条款条件进行磋商。我将要和你们讨论的是在这里的每一个案件中,A要么有法律要么有道德上的披露义务。第一个要争论的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争论的。这是由西塞罗——实际上是由他生前和身后的其他哲学家提出的。我认为也许我们会发觉这里提出的争议全然地难以轻易解决。
(一九九二年三月)
讨论的问题:
1.(1)罗德岛上有饥荒,谷物的价格极度飙升。A出售一定数量的谷物于B,于其时,A知道有为数众多船只、装载大量粮食的船队正从亚历山大城驶来,B并不知此事。
Cicero, On Duties: III, section VI (Test Cases in Business).
(2)由于英格兰与乌尔巴尼亚间的战争,伦敦股市非常低迷。A具有优异卓绝的情报网络,获悉乌武装力量处于投降边缘。A于是从B处购买了大量股份而并没有把他知道的告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