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中埃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2009年4月,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质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及贸易与工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简称《中埃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出口埃及的产品采用装运前检验模式。
1.2.3贸易救济制度:埃及1998年《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埃及贸易救济的基本制度。该法对埃及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做出了规定。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国际贸易政策司负责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调查事务。
1.3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3.1埃及2005年《
公司法》、2005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经济特区法》、2005年《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修订的《资本市场法》、《保险法》、《经济法庭法》和《不动产税法》等构成了其投资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1.3.2根据《投资保护鼓励法》,以工业区模式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和投资成本可以自由汇出而不实行外汇管制;企业有权自由确定产品价格;在企业正式经营的下一年起,10年免交政府规定赋税,5年内免交组建公司、与业务有关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印花税、公证费、登记手续费。同时免除组建公司、企业必需的土地注册合同的上述税务和费用;企业可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进口自身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工具,一律减按5%征收海关关税。进口原材料照章征税;享受出口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可执行海关临时放行制度;可以获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可以办理土地抵押、担保、转让。
1.3.3根据《经济特区法》,以经济特区模式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投资保护,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外汇可以自由汇出,产品自行定价;企业经营活动、利润、收入、土地所得、非住宅不动产所得减按10%缴纳所得税,个人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减按5%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区内免除关税、销售税以及公司进口的一切机器、设备、仪器、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的一切种类的税费;特区企业无须进行进出口登记,无须获得进出口许可,均可进出口自产产品;企业可以采取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可达50年并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