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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

  
  2、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有关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对环境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上述《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处理”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协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说服教育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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