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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

  
  (一)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社会培育
  
  法律功能的实现需要以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功能的实现为基础,这是法治现状的一个两难悖论。但是二者又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归根结底,应该以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提高来促进二者的有序循环。囿于我国传统政治理念和法制发展历程的局限,法治意识的现代转型只能根据具体国情,由法治的倡导者——以政府为主体,法律教育者等其他辅助主体相结合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法治意识社会培育活动,加速法治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开展法治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法律教育、普法教育、法律实践活动、新闻媒体传播法律信息等方式。系统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服务;普法教育能够有效推进公民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应该重视新闻媒体传播法律信息的作用,新闻媒体信息的发达使其对公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以新闻媒体为导向宣传法治意识是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有益尝试。通过以上社会培育方式,加大宣传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机制的力度,改变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地位不高的窘境,提高公民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代法治意识,可以为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奠定一定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法律促进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内在结构机制
  
  法律功能优势的有效发挥需要健全功能内在结构,完善法律促进机制。首先需要改变过去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转而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对节约型社会建设进行倾斜性立法。国家需要尽快出台有关资源节约的综合性指导法规,使地方在其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在国家统一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法律指引下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将立法、执法和司法有效结合起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其次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还需要强化其强制性,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强惩罚机制,以强制性保障法律的社会导向、社会整合强度,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当然在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时应该注意其与其他法律协调配合,处理和协调好相关法律的关系益于使其在社会中有效运用和发挥应然的功能。
  
  (三)确保法律实施,改善功能优势外化法治环境
  
  法的生命在于实行[8]。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加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执法机制并积极改善其实施的外部环境才能保障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法律的功能优势。
  
  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体系,其全面有效实施可以保障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确保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需要完善几个方面:第一,需要确定和完善实施主体及职能的分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主体应该由国家、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公众等组成。笔者认为他们的职能分配可作以下划分:国家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从宏观上协调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平衡全社会的利益;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法律的实际执行者,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行动,做到敢于执法、精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审判案例及司法活动来保证及促进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要根据综合性法律并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特点及经济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更好的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促进法律保障的实施;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媒体影响及其自身活动促进法律实施。第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继续完善立法,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实现法制创新。加强执法、公正执法,从根本上遏止和减少无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引入听证制度、执法申辩质证制度等保障法律实施。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把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节约资源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确保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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