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知

  
  再者,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则和先前发生的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并罚就会成为问题。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有的主张数罪并罚。然而,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谈不上成立牵连犯。若数罪并罚,由于在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场合才可以出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肇事,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酌定量刑。同时,如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若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罚,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酌定量刑,这样的话,与交通肇事罪并罚后的宣告刑和单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选择刑罚并无实质差别;若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情节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则要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然后实行并罚。但是,本质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行为,结果被处如此重的刑罚,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最后,就“逃逸”的本意来看,应当包括对致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形在内。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的脱离现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发觉发生了交通事故,则脱离现场的行为不能看作为“逃逸”。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逃离现场,虽然不能说有希望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至少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况且,仅以行为人主观认识来定罪,有主观归罪之嫌。

  
  综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未能被救助或未能被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逃逸之际,对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可以是有认识,也可以是没有认识。无论有无认识,都只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且,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并没有对行为人逃跑时的动机、目的和心态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只规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情形,所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不论其主观有无认识以及是否抱有希望态度,都定交通肇事罪,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时,不能仅根据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解释为我们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提供了标准。也就是说,单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具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节的,才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