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网友穿舞鞋的兔子:“什么事都有个‘度’的问题,过了这个度就是荒谬,强调法制也是如此。如果许霆撬坏取款机或打伤护款人员而盗走十多万,那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执法时量刑过重,有失民心。”

  
  新华网友:“法律固然不允许任何人在行动上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条文一定合情、合理。法律的制定应该切合人类的道德与良知,应该与时俱进。”

  
  网友纷纷力挺许霆,网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司法的进步吗,还是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问题令人思索。

  
  (三)高级司法官员被迫发表看法[6]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的权利中第二款规定“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第九条检察官享有的权利中第二款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与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法官、检察官顶不住舆论的压力纷纷被迫发表自己对许霆案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2008年3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接受采访时表示:许霆案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对取款机的监管存在漏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会让广州市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解,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就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允许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多次窃取银行的钱财”。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牵动了这么多高级法官,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可是司法高级官员有必要自己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