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商事代理
如果说商事代理是代理的下位概念,那么,国际商事代理又是商事代理的下位概念。所谓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定国际商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国际商事代理除了具备商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几个个性化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具有“国际性”特征。这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代理行为中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或者他们尽管营业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其国籍或者住所不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2.国际商事代理具有“商事性”特征。这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代理行为发生在商事领域或者发生商事性质的行为。如前所述,“商事性”中的商事领域或者商事行为表现就是,带有营业性质的领域或者行为。
3.国际商事代理具有“代理性”特征。这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代理从本质上来说,毕竟是一种代理行为,完全符合代理的几个特征。除此而外,还有一层含义是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必须具有可代理性,比如某跨国公司老板代理全体职工看望病中住院的东道国同事,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可代理性。
二、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概念
简单地说,国际商事代理法主要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代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国际代理法主要是指,专门的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且对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部门法典,目前在国际法范围内,针对所有国家和地区普遍适用并生效的国际商事代理法典还没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般是广义上的各种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内法律规范。因此,通常所理解的国际商事代理法主要是从广义角度来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