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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前所述,从广义上看国际商事代理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内法律规范。下面我们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归纳一下:


  

  1.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
  从国际法的渊源角度来看,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首先,在国际公约方面,到目前已经生效的、具有统一各成员商事代理法作用的公约,只有欧共体1986年12月18日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指令》,另外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这三大公约尽管没生效,但国际商法学界却越来越重视;其次,在国际惯例方面,国际商会曾于己于1960年拟定了一份《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尽管它在内容上,仅仅针对国际商事代理活动中的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提供一些建议,也只适用于直接代理关系,但它毕竟在促进国际商事代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需要指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于可以适用于各类国际商事合同,所以它可以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作为框架性规则来确定代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
  因为国际商事代理制度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又因为调整国际商事代理方面的国际法律规范十分有限,所以,各国无不重视国内立法来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是其主要渊源,所以这些国家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民商法典中,然而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过调整商事代理关系的单行法,如德国就在1953年通过了《商业代理法》;在英美法系法国家,判例是主要渊源,所以判例是调整这些国家国际商事关系的主要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尤其是英国,也将其重要的典型判例成文化,来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比如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先后制定了《不动产及商业代理人法》、《代理权利法》、《不动产代理人法》等,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代理法重述》等;在我国,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在民商法律当中,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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