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
李绍章
【全文】
国际商事代理作为一种商事行为,会产生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一个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必然有其产生和终止的过程。本节来探讨一下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
一、 国际商事代理终止的原因
按照现代代理法一般原理,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国际商事代理也不例外。
(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而告终止。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国际商事代理目的实现。代理目的实现,代理任务也就完成了,代理关系自然也就终止了,双方当事人如果再建立代理关系,那是新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不是原代理关系的继续。
2.国际商事代理期限届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订有期限,当事人又不同意延长代理期限,则代理关系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议终止。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终止他们的代理关系。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至于本人世间否可以单方面撤回代理权的问题,根据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允许本人可以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内撤回代理权。
【观察】:德国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权的消灭。依授与代理权的法律关系决定之。如此项法律关系无特别规定时,代理权的授与亦得于该法律关系存续中撤回。”
但是,本人在终止代理关系时,须事先给代理人以合理时间的通知。如果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适当地撤销代理关系,本人须赔偿代理人的损失,其中包括代理人的佣金损失或其它报酬。
【观察】:有些国家对本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有一定的限制。根据英美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与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若干,并指定乙为代理人代其收取房地产租金,以清偿其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与就同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甲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我国台湾地区的代理法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