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各国的法律,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但是,根据某些大陆法国家民商法的规定,上述情况只适用于民法上的代理权,至于商法上的代理权,则应适用商法典的特别规定,不因本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根据各国的法律,当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无论是民事上的代理权或商事上的代理权均因之而消灭。
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例如,代理期间有新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申领车辆牌照,则代理申领车辆牌照的关系自行终止。
4.主要标的物灭失。例如,如果代理出售某建筑物的关系因该建筑物在火灾、水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中灭失,那么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也就因法律规定的此种情形而宣告终止。
二、国际商事代理终止的法律后果
国际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终止后,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一般教科书或者代理法著作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按前面介绍过的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Good Will),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因为在代理合同终止后,这种商业信誉将为本人所享有,本人将从中得到好处,而代理人则将因此而失去一定的利益。如德国商法典(Hgb)第89条规定,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在与代理人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的利益;代理人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由于终止代理合同,则根据代理人介绍的客户所已签订的合同或将来签订的合同,该代理人本来是应当得到的;依照各种有关的情况,对代理人付给补偿乃是公平合理的。在以上几个情形下,本人应给代理人以补偿。
代理人对于商业信誉赔偿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提出。这些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事先在合同中放弃此项请求权。但在国际商事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办法来规避这种法律的适用。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一个外国的本人同一个德国的代理人订立代理合同,如合同中规定适用本人国家的法律,则可不适用德国商法典的上述规定。目前,除德国以外,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的法律均有类似的规定,但英美等国的法律都没有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