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一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拘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对代理的限制或撤销,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瑞士债务法典第34条规定,撤销代理权之全部或一部分时,须通知第三人后,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处理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9条也规定,第三人不受代理权终止的影响,除非他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项终止或造成终止的事实。
2004年春夏之交作于上海
(全文约2500字)
(笔者于2003年承接并于2004年参编了《国际商法》教材,承担“国际商事代理法”和“国际商事
合同法”两章。根据主编及评审专家建议,原著中笔者编著部分的署名形式为“李绍章(土生阿耿)”。教材编写后,先是于上海市开放教育非法学专业作为内部讲义形式印制试行,笔者亦为《国际商法》课程主讲教师之一。经过两年教学实践及修正完善,于上海三联书店公开出版发行。本文系“国际商事代理法”一章之第四节“国际商事代理的终止”,系首次于网络传媒刊登。接下来将刊登本章第五节内容与“国际商事
合同法”一章内容。编著年代已远,加之笔者知识能力低限,错误及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原文住处见王衍祥主编:《国际商法》,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12月版。参考文献于本章结尾处列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1.江平编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圣翠主编:《国际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版。
4.曹祖平编著:《新编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朱立芬主编:《国际商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6.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