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沟通理性是人类寻回自我尊严和意义价值,迈向理性社会的先决条件。
4.沟通理性为一种透过反覆论辩的民主沟通程序,以追求真理共识的理性。
5.沟通理性系一种启蒙的理性,其目在于批判,反省被社会系统所扭曲的沟通,以重建人类沟通之潜能。
6.沟通理性具有民主,多元,开放,整全,普遍与实践之特质。
7.沟通理性系一种透过教育的启蒙,以培养具有自主,成熟,负责的整全人格为理想。
总之,“沟通理性不是对自然的征服,而是人们之间的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在一个新兴的公共领域中通过理性——批评式的观点交换来达成,并且独立于绝对主义的权力。”[2]
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公共领域中沟通理性的运用来达致社会团结,从而对抗国家与集体的权力宰治。然而,很不幸的是,公共领域从形成之初就充满了内在的难以调和的张力。在《谱系》一书中,安德森认为,公共领域从设计之处的启蒙时代开始,就已经逐渐沿着沟通理性毁灭的道路前进。自彼时以降,在政治领域,人民主权已经被架空,议会只是利益集团博弈的“斗兽场”;在经济领域,公司开始侵蚀私人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在思想文化领域,公共传媒日益被意识形态化。凡此种种,已经将沟通理性赖以存续的公共领域丧失殆尽。
二、作为规范事实的法律
哈贝马斯不认为公共领域已经被蚕食,开始了对公共领域的救赎。他认为只要通过民主控制下的政党、媒介和行政机构的宣传和激励,促使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讨论与制定,公共领域仍然可以得以保存并发挥作用。哈贝马斯坚信,物质匮乏的终结和核威胁等带来的自我毁灭的风险将有力地将人类粘合在一起,此种粘合有助于扩大和稳定社会团结,为公共领域的存在创造条件,从而使和谐契约成为可能。在《沟通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设想从生活世界滋生的沟通理性可以有力地掣肘工具理性领域的金钱和权力,“在这种沟通理性中,家庭、学校、志愿团体、文化企业等的行动不是以物质成就为导向,而是以相互理解为旨趣。”[3]在哈贝马斯看来,当代社会中出现的和平主义、女权主义、环境主义等公民活动,对侵入公共领域的强权和大资本可以进行有效的反制,至少可以通过舆论的围攻影响资本世界和强势政府。
在这场反制或围攻战中,法律作为整合社会团结、平衡权力政府与公民自治的桥梁开始隆重登场。在沟通领域形成的意见借助于法律的纽带可以转变为沟通权力,而这种沟通权力又可以转变为某种形式的行政力量,法律在公民社会与政治权力之间扮演一种调和与沟通的角色,社会整合的压力在法律的作用下成为一种自控制体制,法律代替生活世界的行为者承担社会整合的重担,公民开始卸下无休止的沟通、商谈乃至争论和斗争,在法律的荫护之下获得了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