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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环境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

  

  三、国有环境资源损害民事求偿的内容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与损失相对应。环境资源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类价值:一是为生产、生活活动提供物质基础的资源性价值,也称为经济性价值;二是为人们享受适宜的环境而提供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价值,又称生态性价值。环境资源损害的经济损失应该是多种价值的损失之和。环境经济学将生态资源破坏的经济损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直接损失。即生态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价值的损失,这一价值由市场决定,并可用现有的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进行处理。二是间接损失。即生态资源的非生产要素价值丧失所隐含的经济损失。表现为资源生态功能和价值的降低和丧失。这一损失由外部不经济性引起,不能由市场决定或尚未直接由市场决定。是生态资源破坏的经济损失中最重要而且最难以计量的部分。三是被破坏生态资源的恢复费用。生态资源的受破坏后,其引起的一些间接损失会长期地存在,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生态角度,被破坏生态资源的恢复工作都是必要的,这一恢复费用构成了总损失的一部分。TPF FPT 司法实践所认定的环境资源损失虽然与环境经济学所认定的损失不完全等同,但是也是以环境经济学的计量方式和结果为科学依据的。由于法学理论上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分类与环境经济学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直接采用其表述,而环境资源的损失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的赔偿环境经济价值的损失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实质性损害,早已成为法律救济的对象,是财产法保护的焦点并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救济方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要关注一些相关利益的平衡问题:(1)国家求偿与直接占用国有环境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求偿的协调。部分的国有环境资源已经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由具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占用、经营和管理,它们享有国有环境资源在特定时期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这些资源被侵害时,它们和其他私人产权主体一样享有民事求偿权。但是占用者和经营者往往只被授权使用资源某方面的价值,而且还有期限,其关注的当然主要是其使用期内可使用部分价值的损失,而对于更长远的损失和其他价值的损失则往往不关注,有些也无权主张,他们在采取司法救济前会认真比较诉讼成本和私人收益之间的大小,对外部性较明显,而内部利益不突出的事情他们是不会去做的。但是所有者除了关注近期利益,也关注长远利益,既关注个别利益,也关注综合利益。当使用者放弃求偿或者求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所有者的损失时,所有者能否主张不足部分?本人认为应就此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使用者放弃追偿只属于自己的权益内的利益,其他主体应尊重其意思自由。但是被忽略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与公众的权益密切相关时,所有者不能等闲视之。 (2)国家求偿与需要依赖国有环境资源生存的其他私人主体求偿的协调。某些天然环境资源也是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如海洋天然渔业资源对于渔民等。当海洋受到污染破坏,海洋天然渔业资源受到损失时,国家有关部门主张了海洋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后,当地渔民能否就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使自己的生计无着主张私人损失?本人认为所有者的权益只能由所有者及其代表主张。渔民生计的影响应由国家解决。但是如果渔民已获得确定范围内资源的合法使用权的,他们可以就使用权受损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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