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

  
  二、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

  
  批评政府的权利然而,政府官员们的这种谨小慎微甚至胆战心惊恰恰体现了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即媒体与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沙利文案的法官布伦南指出:与1798年《反煽动叛乱法案》相对应,“(美国人)第一次形成了关于第一修正案精髓的全国共识”,那就是“批评公众人物和公共事物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这种旨在批评政府的核心精神首先源自于言论自由本身的价值。正如布莱克法官所言:“唯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在自由媒体承担的所有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防止政府机构欺骗人民。”

  
  博克(Robert Bork)也认为,言论自由的价值之一在于“保障政治真实之发现与传布”,换个角度,也就是说,只有言论自由才最有可能使得政治上的不实得以揭发和遏制。由此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所具有的这种揭发真相、防止欺骗的价值本身就对政府职能的行驶构成某种形式的制约或监督。难怪乎有人说,在一个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人民就是双目失明的聋哑人。其次,从根本上讲,这种精神更主要地源自于现代宪政构架下公民权利对于政府权力制约的理念。宪政的直接目的在于确保政府权力的不被滥用,而保障这一目的实现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为公民确认了一系列的用以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与其他所有的基本权利一样,也当然地在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战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由于言论自由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之中的首要的核心地位,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担自然地就落在了它的肩膀上,于是批评政府、防止其向专制蜕变就成了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

  
  三、压制批评言论不仅有害、不必要,而且是徒劳的

  
  但是,由于思想领域的教条主义和普遍的对社会动乱的恐惧,政府天然地具有遏制言论自由——尤其是批评政府的自由的倾向。文艺复兴和新教革命后,随着传统教条的道德权威的打倒和怀疑主义历史地位的恢复,人们逐渐发现,言论自由的控制对于政府统治的稳定并非是必要的。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总结的那样,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实际上存在着多重危害:“第一,如果有任何见解被迫沉默,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知道:这种见解可能是正确的;否则它就等于假设我们自己一贯正确。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见解可能有错,它经常含有部分真理;且既然对于任何议题,占据普遍优势的见解很少或从不代表全部真理,那么,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交锋,才有任何可能提供真理的其余部分。第三,即使被接受的见解不但正确、而且代表全部真理,除非它受到有力和激烈的挑战,绝大多数接受者将以偏见的方式接受之,而很少能感受到其理性基础。不仅如此,学说本身将处于失去意义或受到削弱的危险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