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新闻对社会的危险和新闻自由的程度成反比。在一个新闻自由的社会里,类别众多、意见不一的媒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导致各自影响的部分抵消。也正是由于这种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那些有害的思想才得以澄清。因此,言论自由,包括那些批评政府的言论在内,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那样会必然地具有某种破坏力或消极的影响。相反,正是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不仅政府获得了其执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社会也在“言论”的你争我斗中避免了你死我活的暴力相向,从而获得了真正的稳定。我们相信,“……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
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布兰代斯与霍姆斯法官写道:“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这段用诗一般的语言写下的司法判词,长久以来被认为是有关言论自由案最伟大的判词。它不仅道出了压制言论自由的危害,更重要的是,它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框架内,向我们深刻地揭示出了言论自由的真谛——那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不仅应当,而且必要。实际上,言论自由——尤其是作为言论自由实质的思想自由,是无法被控制的。无论法网多么严密,我们也无法做到对于真实思想的切实监控。即便是古代的腹诽之罪,究其实质在更多的时候也往往只是排除异己的工具或者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而并非是建立在对真实思想进行侦查、证明之上的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司法。更何况,“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压制下的沉默并不代表真的没有异议,不断积累的不满情绪总会或迟或早地以一种非正常的方式表达出来。大转型时期的社会尤其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纠纷,因此,必须要为不同利益主体寻找一个必要的交流平台。这是因为对于言论来说,或许给予自由较之于施以压制而言,会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但言论自由的放开不仅仅需要政治家的远见与勇气,更需要整个社会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在一个急剧转型、剧烈变动的社会里,政府真正应该恐慌的,不应当是批评政府的自由,而是不断弥漫的谣言和集体非理性对于社会的非正常影响——而这两者恰恰是压制言论的结果。正是因为缺乏正常的表达渠道,因而才会有真相的湮没和流言的发生;也正是因为没有不同声音的相互辩驳,才会有了社会对于主流媒体的不信任和对异见言论的不理性的关注甚至同情。因此,一个英明的政府所应该做的不是去压制言论自由,而是去习惯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必要的“不适应”——这是社会契约理论以及现代宪政理念下的政府所应该练习的基本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