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离岸金融的作用与影响也是全球性的。正如汉普顿等人所总结的,离岸金融市场不仅为很多国家提供了有用和相对便宜的经济发展策略,而且便利了全球资本的增长,提高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周转率和灵活程度,并对全球经济自由化做出了贡献。[4]同时要注意的是,强调离岸金融的国际性,并不意味着忽视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主权。正如帕兰所指出的,离岸金融的发展不能被想当然地认为是一种主权的弱化,它是一个更为复杂的主权既受到侵蚀又产生扩张的进程。[5]国家(尤其是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的控制,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在有的地方放松、有的地方加强而已。
(二)虚拟性
离岸金融市场是经营非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金融交易的平台,而这个平台本身是无形的,它没有任何柜台设施,也没有任何物理意义上的交易场所,我们唯一能够确知的可能只是市场所在地而已。比如,IBF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组织机构,相反它只是金融机构为记载其在美国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收支状况而专门设立的一套资产负债帐户;JOM也没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被获准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只是把境外业务另立离岸帐户处理;而欧洲货币和债券也没有场内交易市场,其所有交易都是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源由,首先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虽然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市场,但却是在传统金融市场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实际上并没有单纯从事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事实上,金融机构总是在从事在岸业务的基础上从事离岸业务,这就使得在同一个场所上依次产生了两个市场,进而使后一个产生的市场显得没有依附的场所。
其次,除了市场的无形外,交易本身的无形化也增强了其虚拟性,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可以通过发达的网络系统与世界各地随时相联,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不必借助有形方式而在点击中瞬间完成,因而网上交易方式得到大量采用,[6]从而使离岸金融市场越发成为虚拟空间。
再次,离岸金融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也导致了交易的网络化。并非任何主体都有能力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据统计,离岸金融市场中70%的资金交易以及90%的外汇交易都是在银行之间进行的,[7]此外,其他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也占据了相当的离岸市场业务份额,这些主体加在一起,几乎垄断了离岸市场上所有的交易;而由于银行间或银行与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间具有较为发达的业务网络,故而有关的离岸金融业务往往通过电算化的业务网络完成。
(三)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
就传统金融市场而言,国内金融市场仅有一个监管主体;涉外金融市场一般也只需要接受双重监管。尽管金融机构母国也享有对本国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实施并表监管的权力,但并表监管只能是东道国监管的补充。
然而,离岸金融市场彻底的国际性,使得任何一项普通的离岸金融运作都可能涉及金融市场所在国、货币发行国、金融机构母国、筹资者母国、资金提供者母国等多个国家的主权事项,这导致了离岸金融监管的多头性。也就是说,除了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以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其他国家监管当局有权依据属人优越权或者货币主权主张对离岸金融业务行使监管权。而客观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做到对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的单独掌控:也许金融市场所在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这个市场本身是虚拟的,何况市场所在国对外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和完整不负主要责任。也许货币发行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离岸金融所使用的货币游离于发行国国内金融体系之外。也许当事人母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众多的当事人有众多不同的母国……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这种多头监管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国家都认为只有一昧加强监管才符合本国利益,那么将导致监管的过于严苛。